214B拒签到底是什么?
接上集继续往下说第九项是有亲属在美国。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会被拒绝:
·第一是只要有亲属在美国,都会被签证官认为申请人更容易滞留在美国。
·第二种就是如果申请人的亲属是通过一些特殊的方式移民美国的。例如持B类签证进入美国,通过庇护的方式拿到绿卡。这会导致签证官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目的不可信,或者把拒签当事人当做惩罚,其亲属在美国转换的一种操作。
·第十项则是在申请人等待移民的过程当中来进行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这个也有可能会被拒绝。
无论这个申请人的移民签证是否成功,签证官都会认为申请人有巨大的移民倾向。
·第11项是申请人涉嫌欺诈,签证官或领事官员强烈怀疑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有虚假的内容,或者申请人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但是因为时间和相关材料的短缺,只能根据214B条款做出拒绝。
·第12项是没有去过跟美国类似的发达国家的出境记录。有一些领事馆及官员会把持有英国或者申根国家的签证视为取得美国签证的先决条件。那么这种到欧美国家的旅行通常表明了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以及得到了欧洲等国家留下来的机会,但依然会按时返回自己的国家,也就说明他具有强大的国内约束力。当然这个是根据每个签证官的判断和认知不同的。
·第13项是与前次拒签相比较,本次的签证面谈并无本质变化。比如说申请人再次申请签证,一旦申请人情况有变化,往往短期内刚刚拒签也会有机会获得签证。那申请者其实有一个误区,如果他们改变赴美目的,他们就能够得到签证,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
·第十四项是被拒签后跨区证申请,在非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区域或长久居住地的辖区进行签证,通常被认定是绕开难度的一种操作,但是这并不一定是会被拒签的理由。
·第15项是团队申请被团队中的某个人所牵连。有的签证官会根据团队里的一个人状况而拒签团队中的所有人,例如一个球队赴美参加比签证申请签证团队中混入一个并不相关的申请人,签证官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会对整支球队的所有人进行拒签。
·第16种情况则包含申请人经济能力不足,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美国的旅行或者是其他目的的花费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或者作为学生签证申请在美国读书的费用是由非亲属提供的,都可能会被怀疑其经济能力不足,而做出基于214B条款的拒签。
·第17项则跟学生签有关,比如说f1的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孩子。通常在美国念书的学生的申请签证通常也会被214B条款拒签。